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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办事指南

日期:2018/1/10 9:56:00 浏览次数:

一、办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经办流程

  1、生育一孩、二孩(非多胞胎的),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同时做两种及两种以上手术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

  计生津贴在计生手术后的第3个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在分娩后的第5个月发放。

  2、其他人员的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用人单位或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的个人递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发放。(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的人员可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

  三、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128天)计算。

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备注:2016年1月前分娩的,按照原规定执行,基础值为98天。

  2、一次性营养补助。按上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发放。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3、生育一孩、二孩(非多胞胎的),如果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分娩的,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发放给个人。

  4、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四、经办表单

  《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五、申请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相关生育证明:

  (1)生育一孩、二孩的提供《生育服务证明》或加盖计生部门公章的初婚初育证明材料。(2016年1月前生育一孩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原件或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生育二孩的,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多胞胎的提供全部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六、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受理时间

  每月1至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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